原告张**诉被告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贾**,被告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2年7月5日20时许,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沿30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川镇桥洞路段时被第一被告驾驶的甘e******号正三轮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二车不同程度损坏,形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第一被告弃车逃跑,原告被家人先送到秦*县人民医院,因原告伤势严重,后被转至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原告的伤为:1、左锁骨骨折;2、闭合性颅脑损伤右颞叶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骨骨折;颜面部多处皮肤裂伤;3、多发颅神经损害,左铡外展神经损伤,双侧面神经损伤。原告住院治疗达40天。2012年12月13日经甘肃天弘司法鉴定所评定,原告的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用评定为:(一)被鉴定人张**外伤多发颅神经损害,双侧轻度面瘫,评定为lx(九)级伤残;左锁骨骨折致左上肢活动受限,评定为lx(九)级伤残。(二)被鉴定人张**后续治疗费评定为13500元。第一被告在原告受伤后,共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20000元。经调查,第一被告驾驶的甘e******号正三轮车于2012年6月21日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2012年6月21日
至2013年6月20日。
综上,由于第一被告的违法行为不但给原告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而且还给原告及家庭造成了严...(本文书还有62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