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安红霞
原告李*军诉被告安红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红霞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军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3年订婚,1995年1月30日(农历1994年12月30日)按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1995年11月2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有两个孩子,1995年2月**日生一子李*兆,李*兆于2012年6月7日(农历2012年闰4月l8日)因车祸死亡,1996年11月**日生一女李*媛,在上初中。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不好,主要是双方无共同语言,被告没有一点家庭责任感,尽不到做妻子的责任,导致双方无法进行正常的沟通,自1999年开始被告常年在外,甚至被告回娘家经过家门也不回,两个孩子**由原告照看,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一起共同生活。为此...(本文书还有1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