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生诉被告马**、第三人邓**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生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贾**、第三人邓**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生诉称,1982年,原告所属秦*县兴国镇南下关村委会给原告在葫芦河西岸划分责任田5亩。1999年,原告与被告准备在该责任田开办养殖场时,原告在该责任田内修建了准备办厂的厂房,后在筹办过程中缺乏资金未能办成。被告以修建厂房时出过修建款为由一直管理当时所修厂房,并将部分厂房出租给他人居住。2012年,该承包责任田被国家征用1.1亩,现在剩余3.9亩。原告曾数次与被告进行交涉,要求被告交回属于原告的责任田,被告无理由拒不交回。原告由村委会合法划分的责任田,被被告无理长期占有拒不返还,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交回原告承包的土...(本文书还有41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