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厚新与被告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厚新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代厚新诉称:2009年10月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水泥,总计货款175000元未付,截止2011年2月2日被告尚欠115000元货款未付,被告向原告打了欠条,并约定该款于2011年4月30日前全部付清,期间按照月利利息一分五计算,若到期未付每天支付500元,按天计算。之后被告一直拖延付款,拒不按照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货款及违约损失25017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代厚新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具有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证据二、被告户籍证明,证明被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三、欠条一张,证明:1、被告欠原告...(本文书还有1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