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物业公司)与被告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卢继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达物业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董**、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达物业公司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缴纳物业费1482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夏**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居住的六安市明都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一份物业...(本文书还有6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