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与被告张**、六安祥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龙汽车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直属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西宁支公司)、丁*、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方*、被告人保财险西宁支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董**、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祥龙汽车运输公司、丁*、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费用99707.5元;2、被告间互负连带赔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11日13时许,被告张**驾驶皖n×××××号jac自卸货车受被告丁*邀约帮被告陈**运送石料去城南霍山路工地,在卸货时车厢板砸伤原告,该起事故已经六安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证实。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现已出院。原告认为,被告张**为事故责任人和车辆所有人被告祥龙汽车运输公司应承担本起事...(本文书还有24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