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掖工程局诉被告人寿公司金塔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水利工程局的委托代理人高**、章**、被告人寿公司金塔支公司代理人武**、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4月份,原告承包了金塔县拦河湾堤防工程并开始施工承建,原被告双方于同年5月25日签订了“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2011年6月22日在原告施工期间,其雇员刘**驾驶的时风牌三轮车不慎翻入坝下,造成车辆损坏,将刘**压伤,经金塔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外,该工程由高**具体负责工程,事发后,原告委托高**与死者家属多方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共计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花费和损失共计27万元,且于2011年6月25日由原告委托高**与在死者家属签订了“保险金权益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保险金赔付事项全权有原告的委托人高**负责索赔和领取,后原告的委托人高**多次向被告提出赔偿要求,而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直到2011年10月26日才收到被告的通知,被...(本文书还有31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