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诉被告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娄**、尚*被告施**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董**、叶想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施**立即返还原告人民币捌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郑**承包万达旅游项目18#、20#号楼工程,系该工程实际施工人,后原告将钢筋分包给被告。经结算,钢筋工程款总额152万元,2015年元月28日,原告支付被告工程款97万元,尚欠55万元。2015年2月14日,被确保工人工资发放完毕,经安徽跨越建筑劳务公司老总罗*协商,原告垫付8万元给被告,合计支付63万元。原告催要被告返还该...(本文书还有17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