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史**、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06年6月12日,我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约定交付810元保险费,在被告处投保康宁终生保险,合同保险金额10000元,期限20年。2012年1月11日,我因病入住酒泉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右枕叶占位性病变、瘤卒中”;经头颅平扫+mri扫描检查,诊断为:“右侧枕叶异常信号,多虑胶质瘤伴瘤体内出血。”,确诊为恶性肿瘤,经治疗于2012年1月30日出院。后**被告提供相关手续,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责任,2012年6月28日,被告作出“被保险人本次所患疾病未达到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作拒付处理,合同继续有效”的通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我认为,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我所患疾病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被...(本文书还有12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