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因与被告孙**、刘**、营口大众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李*于2012年4月24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4月30日作出受理决定。2012年5月24日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送达给孙**、刘**、大地财险辽宁分公司。2012年7月3日,李*对营口大众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之特别授权代理人李**、杨**,刘**,大地财险辽宁分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诉称,2010年6月28日11时38分许,孙**驾驶辽h******号、辽h******号牌重型半挂货车沿长垣县境内21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长垣县樊相镇学前街交叉口处,撞住同向行驶的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李*及李*文受伤的交通事故。李*受伤后被送往长垣县人民医院救治,因病情危重于次日转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先后住院86天,支付医疗费20余万元。该事故经长垣县交警大队认定孙**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承担次要责任。辽h******号牌、辽h****...(本文书还有48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