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五局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刘**于2011年3月9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建五局一公司支付工程款2950842元及利息,赔偿违约损失198607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2011)新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刘**的委托代理人李**、娄**,中建五局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新乡市无氧铜材总厂(以下简称无氧铜厂)与中建五局一公司于2003年10月8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主体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暖通工程……等。开工日期暂定2003年11月1日,竣工日期暂定2004年12月31日。合同价款31500000元。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按中标时的同口径计算,同比例优惠,优惠率为2.99%。工程款支付方式:按月进度支付,中建五局一公司在每月25日前提交当月进度统计报表,由无氧铜厂和监理工程师共同计量确认并签证月进度...(本文书还有5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