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张**、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0月24日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5万元,以票据为准,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交通费1644元,出院后医药费2564元,由第三被告赔偿摩托车修理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合计95808元。2、其它赔偿费用(误工损失、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二次手术费等)待司法鉴定后计算数额。3、第三被告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不足部分由第一、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刘**变更诉讼请求为:1、原诉求95808元,放弃医疗费用55000元的诉求,变更后原告诉求为40808元。2、依据司法鉴定增加诉讼请求197840元(伤残赔偿金96812元;误工损失费,二次手术前57600元,二次手术后7200元;护理费,二次手术前16528元,二次手术后2066元;二次手术费7000元;伤后3个月营养费10291元;司法鉴定车费343元)。3、变更后合计238648元。事实与理由:2015...(本文书还有56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