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5月29日(农历1998年5月4日)订婚,同年6月20日(农历5月26日)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同年6月28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99年3月**日生长子**,于2001年4月**日生次子**,两个孩子现与被告一起生活。原告于2002年9月30日做了绝育手术。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事时有矛盾发生,原告曾于2011年7月21日起诉至秦*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经审理后于2011年9月判决不准离婚,不准离婚后原、被告继续在一起生活一段时间,在此过程中,原告因打工、治病而又离家外出。
庭审中,经法庭核实,双方均表示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秦*县王*乡王*村上街分别批准在张伍伍与佘彦军名下宅院各一处,共同债...(本文书还有6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