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换庆
原告张迎重诉被告张换庆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迎重及其委托代理人贾**、被告张换庆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迎重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原告家祖遗宅院北面房屋与被告张换庆家宅院南面房屋相连,东西南面均与崖相连,有1989年12月25日甘肃省秦*县土地管理局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材料为证,土地使用证号为秦*集建(1989)字第****号。由于原告家宅院年久失修,且宅院东西南三面与崖相连,给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因此在2011年农历12月份,原告将院内部分房屋拆除,在合法的土地使用范围内,为了保证和不影响到被告张换庆宅院的安全,在与被告张换庆家宅院相连处留了一米多的巷道,将地基挖下沉三米多,准备修建房屋。可原告在平整好地基,准备拉水、砌地基...(本文书还有2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