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孙*军辩称:1998年经人介绍原、被告认识,属包办婚姻,婚初关系尚好,她在外面逛了一段时间就闹矛盾,从今年4月份开始闹离婚,现在关系不好,但还能过,我不同意离婚。
通过以上双方当事人的诉称及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如果离婚孩子应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负担。
在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
秦*县云山乡政府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双方于2002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孙*军未提供证据。
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评判如下:对原告的证据按照合法性、关联性...(本文书还有5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