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位于郭嘉镇郭嘉村中街原告陈*林与被告张小健两家宅院相邻,原告靠东,被告靠西。原告持有秦*县土地管理局颁发秦*集建(1989)字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对其宅院开始修建于1989年,院内建有土木结构西房**座,砖木结构北房**座。被告持有秦*县土地管理局颁发的秦*集用(2008)第k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土地证上载明:土地使用面积2...(本文书还有462字未显示)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检索费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