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余**向我交付淮北市相山区某社区居委会某室,并向我支付48000元租金损失(按房租每月1500元,从2014年1月计至2016年8月,从2016年9月起继续支付租金至交房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余**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日,我与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余**将淮北市濉溪路某室卖给我**房屋价格为28万元。合同签订后,我支付余**房款5.5万元,但余**一直没能将房屋交付给我。我没有继续支付其房款,余**于是向相山区法院起诉,相山区法院作出(2014)相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我和余**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判决我向余**支付房款。然而房屋至今被案外人周*甲所...(本文书还有1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