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城县温泉街道雹神庙社区居委会4组与被告宁城县温泉街道雹福庙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法于2013年7月17日、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位于宁城县温泉街道雹神庙社区委员会铁匠沟门地块林地归原告小组集体所有。2005年9月6日被告宁城县温泉街道雹神庙社区居委会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与被告马**签订了《林地使用合同书》,约定无偿将原告所有的铁匠沟门西13.94亩林地承包给了被告马**使用。原告认为,宁城县温泉街道社区居委会未经原告同意将该林地承包给马**,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确认二被告于2005年9月6日签订的《林地使用合同书》无效。
被告马**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马海玉经营的林地自1990年开始植树,1994年县政府颁发了r32-0007号林权证,15年后更换新林权证,并与村委会补签了林地承包合同,马海玉占有使用林地23年间没有任何人对该林...(本文书还有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