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与被告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被告蔡**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59474.62元,后又变更诉讼请求为253605.56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31日19时30分,被告蔡**驾驶两轮摩托车撞到行人原告常**,导致常**受伤。原告伤后于淮南市新华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与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达成意见,现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蔡**辩称,1.原告没有这样的伤情,当时在住院期间未发现多大的问题;2.原告是自己撞到我的车上,我不应该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提交的有争议的证...(本文书还有28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