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2015年9月12日陈*、张*家人分别代其赔偿被害人朱*某经济损失20000元、5000元,2015年9月14日左**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朱*某经济损失4000元,朱*某表示谅解。
在本案审理期间,童**向本院退赃14400元。
此外,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还有: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长安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和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高*于2015年8月15日被抓获归案;2015年8月17日高*协助办案民警将岳田仁、张*、李**、左**抓获归案;陈*于2015年9月15日主动投案;童**于2015年10月20日被抓获归案。
2、户籍证明证实:高*1985年4月**日出生,陈*1988年9月**日出生,张*1981年2月**日出生,李**1972年11月**日出生...(本文书还有25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