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安**与被告薛*奎于1986年农历10月21日旅游结婚后开始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事实婚姻。于1987年8月**日生一子,取名薛*,现在外打工;于1989年1月**日生一女,取名薛*,现上大学。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原告遂于2007年2月1日离家出走分居至今。被告薛*奎于2010年9月6日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本院要求离婚,因原告安**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后,被告薛*奎以双方想私下解决为由而撤诉,因被告薛*奎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后原告安**于2011年5月5日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薛*奎离婚。
另查明,被告薛*奎于2011年5月12日领到兴国镇南关村委会付给其在兴国镇葫芦河以西的西河崖5.61亩...(本文书还有1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