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包头市广场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包头广场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01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中国人保包头广场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一、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保险金21569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按照王*的司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侵害了上诉人合法权利。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当对上诉人因交通事故发生的车辆损失及施救费用予以全额赔偿,但一审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25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