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本案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3月22日签订的《2012年水稻杂交种子代制购合同》的第五条关于违约责任条款明确约定: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在甲方(即被告方)所在地的种子管理机构、仲裁委员会协调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诉讼。此条款已经确定如下事项: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则只能向合同中的甲方即本案被告湖南秀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本文书还有43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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