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2010年7月14日,我与原告经协商续签了“商铺租赁合同”是事实。在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不视为违约。因我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不能按时续约,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我不属于违约。我也没有接到原告在本合同期满后不续租的通知,直到我在第一时间去续签合同时才知道。在合同的第二十二条约定,任何一方单方面取消、中断合同,应提前六个月通知对方,原告并没有按照约定提前六个月通知我,属原告违约在先。我要求原告折旧赔偿我因搬迁造成的装修损失3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有秦*县解放***小区大门北侧2号铺面1间(面积为75.42平方米),原租给被告王*刚经营婚纱摄影。2010年7月14日,原、被告经协商续签了《商铺租赁合同》1份,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秦*县解放***小区大门北侧2号商铺(面积为75.42平方米)出租给被告,租期一年,即自2010年7月14日至2011年7月14日,租金为每年15000元。还约定在租赁期内被告不准对租房进行转租,合同期...(本文书还有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