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县城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胥志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县城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贾**,被告李*生的委托代理人李*峰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被告李*生经传票传唤因事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系我公司供暖区域内的供暖户。被告住宅建筑面积100.90平方米。按供暖时间及物价局批准的供暖价格每平方米16元的标准计算,被告每个采暖期应交取暖费1614.40元。2009年供暖开始后,被告未通知我公司即私自叫水暖工打开暖气设备,由于水温太高,压力大致被告家中被水冲泡。被告以此为由拒交2009年度、2010年度两个采暖期的取暖费计3228.8...(本文书还有1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