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邓栋卿
原告秦*县城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邓栋卿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胥志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县城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贾**,被告邓栋卿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系我公司供暖区域内的供暖户。被告住宅建筑面积105.60平方米。按供暖时间及物价局批准的供暖价格每平方米16元的标准计算,被告每个采暖期应交纳取暖费1689.60元。2009年供暖开始后,我公司的收费员收费时,被告提出当年煤价下跌,按照每平方米16元收取有些高,不交纳暖气费。我公司认为供热价格的收费标准是由政府所属的物价局通过听证会确定的,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更改。被告提出的问题不是我公司能解决的。2...(本文书还有17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