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段**因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决定、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祁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7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10月23日,段**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将其投诉材料寄予祁县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请求劳动监察大队对祁县卫生局未按规定为其缴纳1992年至2007年的养老保险费予以监察,并依法作出令其补缴上诉人养老保险费的行政决定。2015年10月26日,祁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予以投诉登记,2015年10月30日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祁人社监不受字﹝2015﹞第01号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事实与理由为:你投诉祁县卫生局未按规定为你缴纳1992年至2007年(退休时)的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本文书还有2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