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劼,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
委托代理。
原告高**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闫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诉称,原告高**为其所有的冀b×××××牌号重型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限为2015年6月28日0时起至2016年6月27日24时止。原告交纳了保险费。2015年9月14日16时,原告雇佣司机高超旭驾驶上述车辆,沿通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甸头立交桥北出口时,遇险采取措施不当致车辆侧翻,造成车辆及绿化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超旭承担全部责任。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下:车辆损失56426元、公估费1700元、施救费6000元、绿化损失600...(本文书还有20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