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与被害人陈**系同村邻里关系。2013年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陈**酒后因琐事与同村村民与陈**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厮打,陈**将陈**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陈**肋骨多发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并构成十级伤残。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中,被告人陈**亲属代其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各项经济损失9万元,陈**表示谅解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供述,证实2013年1月25日下午,因有人在村路口堆土,因影响通行,他和几个村民不让堆放,陈**过来与他争吵对骂,并相互厮打,当时他喝醉酒,记不清打陈**身体部位。
2、被害人陈**陈述,证实2013年1月25日15时30分许,她路过庄北的土路时,听见陈**在说她坏话,她和陈**争吵,陈**打其面部,...(本文书还有25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