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与被告马**、奇台县东湾镇大泉村委会(以下简称大泉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卢**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云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及其委托代理人付**,被告马**、大泉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诉称:2011年12月26日,被告大泉三村原村长马**下欠原告树苗款20000元,由马**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村委会以该欠条没有盖章为由拒绝给付,马**以其是职务行为和授权行为应当由村委会承担责任辩解,致使原告索款无望,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树木款20000元;2、被告按照月利率10‰承担利息共计10800元;3、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2300元;4、被告承担索款交通费1000元。
被告马**辩...(本文书还有27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