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于同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付**,被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14年9月1日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塔塔尔乡大泉湖三村三等地400亩转包给原告种植,转包期限为3年,从2016年8月30日至2019年8月30日,400亩地每年承包费16万元,三年共计4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9月1日交承包费16万元,2015年10月10日交承包费70000元,10月20日交承包费90000元,共计交纳承包费32万元。2015年原告所承包的土地被确定为国用土地。该地要向水资源办公室交纳每立方水0.5元,向国土局每亩交土地使用...(本文书还有27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