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徐**、冯**、刘**诉被告陈*、龚**、人保财险霍邱支公司、王**、胡*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洪**、被告陈**被告龚**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万**、被告人保财险霍邱支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董**,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晏**,被告胡*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9月30日21时15分,原告的近亲属刘*驾驶的皖n******普桑轿车沿国道105线从北往南行驶至1042km+350m处,撞到被告王**和胡*在国道上堆放的稻草堆上,造成此车与被告陈*驾驶的被告龚**所有的皖n****号轿车相碰撞,导致刘*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霍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陈*、王**和胡*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王**、胡*在国道上堆放稻草堆,是引起险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如不堆放稻捆,则该事故根本不会发生。被告陈*如不超速行驶,则两车也不会相撞导致刘*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龚**为皖n****号轿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霍邱支公司处投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刘*的死亡使原告遭受巨大的精神打...(本文书还有4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