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诉被告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曲彩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的委托代理人董**、李*、被告段**、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诉称,2016年5月21日7时10分,被告段**驾驶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前湾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逆向与原告骑自行车沿前湾港路人行横道由北向南发生事故,被告段**驾驶的车辆与原告身体相刮,致原告受伤。后经事故认定,被告段**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段**,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61695.07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段**辩称,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和实际...(本文书还有2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