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庄**,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南安市粮食购销公司(下称南安粮食公司)诉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安海美得香粮油有限公司(下称美得香粮油公司)、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被告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以(2015)南民初字第993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颜**提出的异议。被告颜**不服,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以(2016)闽05民辖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16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南安粮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傅**、被告美得香粮油公司及颜**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蒋**、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安粮食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美得香粮油公司于2014...(本文书还有27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