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袁**。
被告徐**。
原告张**诉被告袁**、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闫俊兰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李*儒、人民陪审员张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谭**、被告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70,000元,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袁**未到庭,未能进行答辩。
被告徐**辩称,我与袁**曾经合作过开公司,共同经营沈阳市金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06年我与袁**分开了,袁**向原告借款的事情我不清楚。2009年原告经常找袁**要钱,袁...(本文书还有1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