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董**、韩**、贾**及原审被告刘**、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韩**与贾**系夫妻关系,胡**与刘**系夫妻关系,刘**系刘**与王**的女儿,王**系刘**的妻子。董**居住在太谷县北洸乡北洸村西大街白家巷24号,正房后墙与26号房院(该房院系贾**、韩**1994年3月23日领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建造)南北隔路相邻。贾**和韩**于2007年以20000元的价格将该房院出售给刘**(刘**在世时并非北洸村村民,系非农业户口,于2011年2月17日病故),双方系口头协议,刘**给付20000元后,由韩**给刘**出具了收条一份,并将钥匙和房产证交付给刘**,该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2011年董**发现正房有裂缝,且逐年严重。2014年10月,董**刨开地面发现系...(本文书还有21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