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与被告山西新海玛钢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太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原告贺**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晋中中法民终字第259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太谷县人民法院(2013)太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太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委托代理人贺**、李*,被告山西太谷新海玛钢铸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席敦信、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月1日原告贺**受雇于被告从事造型工种。2011年9月16日在上班途中驾驶摩托车与张强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太谷县交警队认定,贺**、张强各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太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颅脑损伤和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之后又在太谷县人民医...(本文书还有27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