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诉被告太谷玛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及其委托代理人席敦信、王**,被告太谷玛钢公司的委托代理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1月27日,原告被太谷玛钢公司招为工人,工种为倒角工。2011年3月23日上午8时许,原告正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挤伤左手食指。住院15天后出院。2012年9月14日,经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2月28日,经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所受伤害为工伤。2015年2月6日,经晋中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原告依法提出仲裁申请,但是仲裁委员会未能按照原告实际工资标准计算各...(本文书还有1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