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山西路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西渠路**号。
法定代理人狄**,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与被告翟**、第三人山西路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贺**,被告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席敦信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山西路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太劳仲裁字(2014)第6号仲裁裁决书对被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及治疗期间生活费确定过高,被告住院治疗共计72天,护理费应为61元/天×72天﹦4392元,太劳仲裁字(2014)第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护理费10553元明显过高,裁决原告支付被告治疗期间的...(本文书还有16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