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方**,男,1971年6月**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信息不详,现下落不明。
申请人刘**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称,2014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欲向申请人借款,被申请人方**以其所有的并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的房屋设定抵押,并在东宁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2014年12月6日,被申请人方**以需要资金周*为由向申请人刘**借款9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未约定还款期限。当日,申请人以现金的方式将借款本金交付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本文书还有5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