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唐**诉被告(反诉原告)唐**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许*、被告(反诉原告)唐**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诉称,2009年4月4日,原告唐**与被告唐**达成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由原告唐**将单位分配的具有安居工程性质的经济适用房(当时未取得产权证,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湖街道硷沟沿65号**单元**层**室,建筑面积90.84平方米)以人民币28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唐**,后被告实际支付原告转让费人民币260000元。事后原告得知所涉房屋为经济适用房性质,根据国家法律及政策,不得转让及交易,所以原、被告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因违法而无效。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终止履行协议并退还被告支付给原告的转让费,但遭到被告拒绝。现原告诉讼法院请求1、判...(本文书还有35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