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多次以冒充领导的方式实施诈骗:
1、2016年8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分别冒充泌阳县政府办公室“赵*书”及“王*长”,使用135××××6980、137****3938号码联系泌阳县盘古乡老店村支部书记郝*,以帮助村委建设基础设施取得郝*信任,以需要给省领导送礼,自己身上钱不够为由,骗取郝*向其提供的帐户汇款6000元。
另查明,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的亲属代被告人黄某某向被害人郝*退赔损失人民币6000元,取得被害人郝*的谅解。
认定本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6年9月6日的供述,证实其诈骗被害人郝*人民币6000元的经过。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6年9月30日的供述,证实内容同上。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郝*于2016年...(本文书还有25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