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淮北市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恒房产公司)、张**、吕**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的委托代理人丁**,天恒房产公司、张**及其与吕**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天恒房产公司偿还张**借款本息合计339.6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4月10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吕**、张**与天恒房产公司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原告有权对抵押房产处置所得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日,淮北汇邦小额贷款公司与天恒房产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天恒房产公司向淮北汇邦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55万元用于经营周*,借款利率3%,借款期限6个月,吕**、张**承担连带保...(本文书还有20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