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嘉峪关市澳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澳泰商贸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1年6月14日作出了判决,被告澳泰商贸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甘民三终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发回嘉峪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依职权追加嘉峪关瑞景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景房地产公司)为第三人,并于2012年4月23日、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澳泰商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蔺**,第三人瑞景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5月15日,原、被告对原告位于嘉峪关市兰新街区**栋**号砖木结构平房的拆迁改造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第六条约定,窗按设计要求安装**楼外窗安装防护栏,卫生间墙面贴墙面砖,地面贴磁地面砖。而被告交付原...(本文书还有29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