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志国与被告黄**、黄**、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志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被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被告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覃志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各被告赔偿原告覃志国因本案交通事故损失115297.09元(其中医疗费55227.33元、误工费15281.08元、护理费1928.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残疾赔偿金302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先由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黄**、黄**、龙**按责任比例承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覃志国将诉讼请求中医疗费的数额变更为55492.73元。事实和理由:覃志国系农村居民户口。2015年6月10日17时0分,黄**持c1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桂e×××××号正三轮摩托车沿乡道憧立村驶往朔柳*方向,龙**驾驶桂l×××××号**轮摩托车载覃志国与黄**驾驶的摩托车对向行驶,行至...(本文书还有50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