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与被告杨**、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玲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杨**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万元给原告;2、被告杨**支付利息给原告(利息计算方法: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3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6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还清之日止);3、被告罗**对上述第1、2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杨**、罗**承担。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原告姚**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杨**支付货款80万元给原告;2、被告杨**支付违约金给原告(违约金计算方法:以人民币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3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6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还清之日止);3、被告罗**对上述第1、2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杨**、罗**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本文书还有4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