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阳瑞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坤公司)因被上诉人沈阳七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辽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坤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本案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七龙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七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1、双方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支付剩余工程款条件为竣工验收合格后,而七龙公司提供的所谓竣工验收手续是其单方制作的,并非检验部门出具的有效综合验收报告,故七龙公司所施工工程并未通过竣工验收,付款条件尚未满足;2、七龙公司所施工工程存在多处质量瑕疵,质保期内也未能予以修缮,给七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且瑞坤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图纸施工**楼梯部分存在偷工减料行为,在七龙公司未予修缮、整改完毕的情况下,我方有权不支付剩余工程款。
七龙公司辩称...(本文书还有4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