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大竹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远飞,被告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财保大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彭**赔偿原告医疗费5819.43元、残疾赔偿金52410元(26205元/年×20年×10%)、精神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8800元(110天×80元/天)、误工费12000元(150天×80元/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80元(54天×20元/天)、营养费2200元(20元/天×110天)、交通费70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88709.43元。2、被告财保大竹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1日,被告彭**驾驶川a******小型汽车在大竹县金利美家居洗车场内上洗车道时,将洗车场工人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在大竹县骨科医院住院治疗2次,主要诊断为:1、右手第3、4、5掌骨骨折;2、右手掌皮肤重度挫裂伤;3、右手第3、4、5掌骨骨折内固定术后等。此次事故,经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号年6月13日作出责任认定,由被告彭**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2015年11月5日,原告之伤经达州竹民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0级伤残。被告彭**所有的川a******小型汽车向被告财保大竹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现原告起诉要求判决如上诉讼请求。
被告彭**辩称,1、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2、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期限应按第二次鉴定结论计算,其他费用如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过高;3、被告彭**事故发生后支付了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其...(本文书还有73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