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黄**,四川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与被告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蒋**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10月26日,本院依职权追加大竹县瑞庆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瑞庆公司)为被告。2015年10月28日,原告张**与被告蒋**申请庭外和解,但和解未果。2015年12月26日,本案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8月19日,本院根据原告张**的申请查封了被告蒋**所有的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和红旗牌小型轿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被告蒋**与原告张**于2011年10月19日因合伙做生意(向巴达高速公路二标段项目工程供应水泥),2013年10月29日原、被告双方经过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内容是今欠到张**巴达2标段水泥货款共计1190000元,其中本金760000元在201...(本文书还有23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