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史**、四平市腾飞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曲丽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黄**,被告赵*、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被告四平市腾飞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曲丽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定被告赵*、史**立即偿还贷款本金425550元,截止至2016年3月24日利息223764.98元,以后利息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2.请求四平市腾飞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赵*于2011年12月4日在原告所属营业...(本文书还有1685字未显示)